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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范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已深入开展,各地区陆续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执法行动,表现出高压态势,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严处,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特整理发布近期典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案例,予以通报警示。案例来源:各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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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隐患清单:检查过程中发现,两位电焊工未申领电焊作业证,但在车间中间西侧位置进行电焊作业。
处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处3.1万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未申领电焊作业证,进行电焊作业。
李某某未申领电焊作业证,进行电焊作业。
2.江苏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隐患清单:1、生产废料堆放在生产场所,堵塞应急通道。
2、生产车间西侧配电箱旁边有两台乙炔瓶,经确认为满瓶,且无防倾倒措施。
3、生产车间东侧热剪炉,部分传动链轮未见防护罩。
4、生产车间西北侧抛丸机,现场钢丸未及时清理。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处4.5万元的行政处罚
1、生产废料堆放在生产场所,堵塞应急通道
2、生产车间西侧配电箱旁边有两台乙炔瓶,经确认为满瓶,且无防倾倒措施。
3、生产车间东侧热剪炉,部分传动链轮未见防护罩。
4、生产车间西北侧抛丸机,现场钢丸未及时清理。
3.江苏某化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隐患清单:检查发现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丙二醇甲醚1.9*1000KG等未设置存放在专用仓库内。
处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拟处8万元的行政处罚
4.江苏某石化有限公司
隐患清单:检查发现企业危险化学品甲醇12*1000KG和辅料促进剂10*160KG、甲酯、乙酯和部分空桶(铁桶、吨桶)等未设置存放在专用仓库内。
处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拟处5万元的行政处罚
5.东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凤岗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池)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2.未对有限空间场所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3.未制定有限空间应急救援预案。根据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办法,给予该公司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宁波启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检查宁波启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之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7.台州市黄岩远能模塑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6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黄岩远能模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8.深圳市维伟嘉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0日,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维伟嘉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及深圳市维伟嘉科技有限公司电工祝某某),其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22日,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祝某某处以0.3万元罚款。
9.台州沪陆工贸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9日,温岭市大溪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检查台州沪陆工贸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温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杭州康城地产有限公司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杭州康城地产有限公司将位于拱墅区康中路16号1幢3楼309、310室的房屋出租给杭州正盟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正盟公司在该场所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助焊剂。杭州康城地产有限公司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规定。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678万元,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11.绍兴恒开木业有限公司
2020年3月3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检查绍兴恒开木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油漆喷涂作业场所未按《涂装作业安全规程(B6514-1995)》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4月3日之前完成“喷漆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隐患整改。4月8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开展隐患整改复查时,发现“喷漆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隐患仍未完成整改。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12.深圳市德飞隆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4月,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新湖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德飞隆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对深圳市德飞隆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后: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在以往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中出现过,然而仍然有无数企业未能吸取教训,轮番“踩雷”。究其原因,很多企业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为赶工期、降低成本,不惜以安全为代价,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屡屡突破安全的红线。
目前,全国范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已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曝光的警示教育作用,才能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监管、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只有企业充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做到知法、守法,才能真正“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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